寧波大學 姜逸飛
摘要:我國目前的專利立法對局部外觀設計的立法仍是空白,在授權審查、優先權的獲取以及侵權判定等方面的法律缺失,對局部外觀設計的研發者造成了實質的不公平,挫傷了其改進產品外觀的積極性。這一問題根源于我國外觀設計制度整體功能定位的錯誤。我國應借鑒世界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盡快將局部外觀設計納入法律保護,以充分發揮外觀設計制度激勵創新的作用。
關鍵詞:局部外觀設計 授權審查 優先權 侵權判定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0069(2017)08-0100-02
Abstract:China's current patent legislation of some designs is still blank, and in licensing examination, priority of acquisition and infringement determination, law is missing, which caused substantial unfair for part of the desig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nd dampened the enthusiasm of its improved product appearance. This problem is rooted in the fault of the overall function positioning of China's exterior design system. Our country should learn from the legislativ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nd put some design into legal protection as soon as possible, so as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the appearance design system to inspire innovation.
Keywords:Partial design Authorization to review Priority Infringement determination
引言
外觀設計法律制度為企業的創新提供了重要保障,但在現實中,很多的創新主要體現在產品局部設計的改進上,如冰箱的把手部分,電風扇的開關部分等。根據我國目前專利法律法規中關于外觀設計授權條件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中侵權判定的原則,這類產品局部的外觀設計難以得到我國專利法的保護。這一現狀不僅打擊了企業的創新熱情,縱容了剽竊者,影響了實質上的公平競爭,而且不利于我國外觀設計專利整體水平的提高。因此,為從根源上解決局部外觀設計保護缺失的問題,首先應當尋找我國立法的表面缺陷及深層根源。
一、我國局部外觀設計保護立法上的缺失
根據專利法,外觀設計必須依附于一定的產品,是美感與工業實用性的結合。但是專利審查指南對此又做了進一步的限定,在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形中排除了產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單獨出售且不能單獨使用的局部設計,比如說電磁爐把手、電風扇開關等。
雖然這一規定并沒有將外觀設計的授權范圍明確限定為最終產品的整體,但根據審查指南可以推斷出,只有能夠拆卸、單獨出售或使用的零部件等才可能獲得外觀設計專利。而局部外觀設計設計則不滿足這一條件,它是對產品某一部分或者其中幾項的結合進行的新設計,不是指對零部件進行的設計。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立法對產品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仍是空白狀態。
二、我國局部外觀設計保護缺失帶來的問題
我國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在立法上的缺陷已經給我國的授權審查、侵權判定等行政、司法實踐帶來了許多問題。
(一)授權審查中的問題
一方面,有的申請人由于外觀設計專利沒有實質審查,會將相近似的幾項局部外觀設計同時作為產品整體外觀設計提出專利申請。即使這些局部外觀設計能夠獲得授權,其保護范圍也不容易確定。由于外觀設計專利沒有權利要求書來明確界定專利范圍,其保護范圍是以圖片或者照片為準,簡要說明中記載的設計要點只是起解釋作用,在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的創新部分時,往往會對公知部分或慣常設計的范圍產生爭議。在目前的申請實踐中,有的申請人用實線表示產品的設計要部,虛線表示產品的輪廓,這樣既展示了所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整體,又突出了主要設計部位,這樣更能夠確定其保護的范圍。但在目前的審查規則下,審查員一般會要求申請人將表示局部的虛線改成實
線,結果也就難以判斷設計要部的位置了。
另一方面,即使申請人提出的幾項相近的局部外觀設計均作為整體外觀設計通過了初步審查并獲得了授權,其權利也是不穩定的。根據單一性原則和先申請原則,這些外觀設計專利日后被宣布無效的風險很高。權利人往往被迫只能選擇其中的一件專利予以保留,而在設計中和申請中付出的大量的資金和人力都付之東流。
(二)優先權授予中的實質不公平
由于我國不保護局部外觀設計,也就沒有部分優先權。如申請人在國外提交牙刷刷毛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并在附圖中用實線和虛線表示出完整的牙刷。在優先權期限內,在中國提交申請時,即使附圖相同,但一方面虛線改為了實線,另一方面,外觀設計的名稱由牙刷刷毛圖案改為牙刷后,根據現行審查指南對優先權申請的規定,由于產品
不同,難以認定屬于相同主題,不符合享有優先權的條件。
有的學者認為,無論是要求保護整個外觀設計的申請,還是要求保護局部外觀設計的申請,首次外觀設計申請的主題均是該申請所披露的整個設計內容。對于局部外觀設計申請,附圖表示的是整個設計,而申請人要求保護的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對于局部外觀設計而言,請求保護的主題是申請主題的一部分。在后申請雖然將虛線改為了實線,在沒有改變設計內容的情況下不能得出申請主題不相同的結論。
該觀點區分了申請的主題和要求保護的主題,認為只要申請主題相同就符合了優先權的要求。然而,根據目前審查指南的規定和審查實踐來看,“相同主題”的含義實際為同一產品的同一項相同的外觀設計,而產品是指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應用的產品。因此在外觀設計所應用的產品或其部分名稱變化的情況下,難以認定是相同主題。
因此,我國對局部外觀設計保護的缺失導致申請人不能享有相應的優先權,可能會造成對抄襲者的縱容,是不公平的。
(三)無效程序和侵權判定中的困難
根據我國的專利法相關規定,我國在外觀設計專利無效程序和侵權判定中遵循的是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應根據外觀設計的具體對象,采取要部判斷或者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方法。這兩種判斷方法并非互相排斥。對于外觀設計產品簡單、消費者關注的設計要部明顯的,一般可以采用要部判斷的方法;對于外觀設計產品復雜、消費者關注的設計要部較多,一般可以先進行要部比較,再進行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因此,雖然可以將工業品局部的設計看成是該工業品的設計要部,但除非產品局部外觀的改進能夠影響到整體印象,包含在后創新局部外觀設計的整體外觀設計極易被判定與在先設計相近似,從而導致被宣告無效或被認定侵權。這對后續改進創新型的局部外觀設計的設計人而言是極不公平的,專利制度在此失去了其對研發創新的激勵作用。
另外,這種評判方式是因人而異的,容易導致司法的不確定性。如在2010年的本田汽車外觀設計無效糾紛案中,專利復審委員會和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涉案專利在前大燈、霧燈、前護板、格柵、側面車窗、后組合燈、后保險杠、車頂輪廓等裝飾性較強的部位與在先設計存在差異,但都以該差別屬“細微差別”為由,將該部分的設計特征從汽車外觀設計的“整體”中排除。而最高法院在再審中認為這些局部外觀的差異對于一般消費者而言是顯而易見的,對于涉案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的影響,與在先設計相比,不屬于相近似的外觀設計,最終做出了相反的判決。
三、局部外觀設計立法缺失的根源
我國立法中局部外觀設計保護的缺失對局部外觀設計的研發者造成了實質的不公平,不僅影響到其專利權的獲取和優先權的享有,也容易造成侵權認定的錯誤。但這一缺失究其根源,是我國外觀設計專利制度的整體功能定位錯誤而導致的。我國的外觀設計制度并不是定位于保護智力創造成果,而是和商標法一樣定位于防止混淆的產品外觀。
我國對外觀設計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斷原則為混同原則,即如果一般消費者僅憑其購買和使用所留印象而不能見到被比外觀設計的情況下,會將在先設計誤認為是被比外觀設計,即產生混同,則被比外觀設計與在先設計相同或者與在先設計相近似;否則,兩者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這一原則注重的是產品外觀對消費者購買的影響,將產品外觀的功能等同于商標。現行專利審查指南修改為顯著影響原則,更傾向于從設計本身進行判斷,強調差別的存在及其質的要求,更接近于外觀設計保護的立足點。但是,這一原則仍然立足于外觀設計是否會使一般消費者產生誤認,即外觀設計的識別功能,而不是其保護智力創造的功能。
因此,考慮到制度整體定位的錯誤,就不難理解為何我國外觀設計制度中缺失了對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因為產品的部分難以實現產品的區分功能,防止消費者發生混淆的只能是產品的整體,我國外觀設計的客體才定位為產品,排除了產品的部分。實際上,外觀設計制度整體定位錯誤帶來的問題遠不止局部外觀設計保護的缺失,還涉及到創造性要求是否必要,授權判斷主體的“專業技術人員”與“普通消費者”之爭,產品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斷原則,產品比較的判斷方式等。在長期使用中,產品的外觀設計有時確實會發揮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成為事實上的立體商標。但在這種情況下,也只是外觀設計專利和商標權在同一個對象——同一產品的外觀上發生了重疊,并不代表這兩種性質不同的知識產權融為了一體。商標權保護的是該產品外觀設計的區分功能,目的在于防止消費者發生混淆,對商品生產經營者培育品牌、提高商品質量的行為進行回報。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該產品外觀設計中的創新成分,目的在于避免開發者研發的外觀設計被他人剽竊,從而促進產品外觀的不斷美化,使消費者獲得實用性與藝術性相統一的產品。由此可見,即使外觀設計發揮了商標的作用,外觀設計專利仍然有獨立于商標權的功能。我國外觀設計制度定位于產品外觀的區分作用是錯誤的。
因此,只有回歸外觀設計制度的本旨,才能真正發揮這一制度對產品外觀不斷進步的推動作用。既然外觀設計制度的原意是確認并保護產品外觀中的創新成分,那么產品局部外觀的創新也應當受到保護。
四、修改立法中局部外觀設計定義的建議
我國局部外觀設計保護的缺失不符合外觀設計制度的應有之義,在實踐中挫傷了產品外觀的開發者的積極性。有的企業為了保護自己產品局部的外觀設計,不得不重疊申請產品整體和產品一部分(作為零部件來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造成了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成本的浪費。對于不滿足零部件要求的產品局部,其局部外觀設計則無法得到現行專利法的保護。產品局部的外觀設計被迫借助于零部件這一中間平臺來獲得保護,本身就說明了我國現行立法中的外觀設計的概念不能自洽,因為有著足夠張力的抽象概念正是現代知識產權法在法律美學上的要求。另外,專利審查人員在執行審查指南的過程中,標準也并不統一,對產品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有的已經獲得了批準,有的則未被批準,從而造成了授權中的不公平。
因此,我國專利法中有關外觀設計的規定亟待進行修改。在2008年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后,簡要說明的提供與設計要點的說明有利于部分解決因整體保護而產生的不利影響,但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局部外觀設計保護缺失的問題。專利法外觀設計的定義應當首先進行修改,將外觀設計的范圍拓展到產品的部分。建議將其定義修改成“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或其部分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當然,僅僅修改外觀設計的定義是遠遠不夠的,最根本的措施應當是將外觀設計制度的立足點還原于保護智力創造成果,同時系統調整外觀設計的其他規則進行配合。在法律尚未修改的情況下,仍應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標準予以判斷,不能隨意將保護水平提高,將部分相同或者相近似,而整體觀察并不相同、不相近似的相關對比物認定為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同時,也可以充分發揮司法的能動性,在堅持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前提下,注意產品局部外觀創新對整體印象的影響,最高法院在本田汽車外觀設計專利無效糾紛案再審中的意見值得借鑒。
結語
從根本上說,外觀設計的保護水平是由社會的經濟發展程度決定的。市場競爭越激烈,消費者的需求水平越高,某類產品的外觀設計也會越成熟,越向產品的局部發展。外觀設計立法如果滯后于產業的發展,就無法發揮其激勵創新的作用。外觀設計作為專利制度的組成部分,對于我國創新性國家的建設將起到重要的支撐作用。我國應合理借鑒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將局部外觀設計納入我國外觀設計保護制度中,激勵企業不斷對產品的外觀作出改進,以美觀實用的產品不斷豐富我國消費者的物質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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